Page 4 - 2017年中國河流泥沙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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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河流泥沙公報 》(以下簡稱《泥沙公報》)中各流域水沙狀況 編
係根據河流水文控制站實測徑流量和實測輸沙量與多年平均值的比較確定。
2. 河流中運動的泥沙一般分為懸移質(懸浮于水中向前運動)與推移質
(沿河底向前推移)兩種。目前推移質測站較少,其數量較懸移質少得多,
故《泥沙公報》中的輸沙量一般是指懸移質部分,不包括推移質。
3. 泥沙公報》中描寫河流泥沙的主要物理量及其定義如下:
流 量——單位時間內通過某一過水斷面的水量(立方米 / 秒);
徑 流 量——一定時段內通過河流某一斷面的水量(立方米);
輸 沙 量——一定時段內通過河流某一斷面的泥沙質量(噸);
輸沙模數——單位時間單位流域面積産生的輸沙量 [ 噸 /(年·平方公里)];
含 沙 量——單位體積水沙混合物中的泥沙質量(千克 / 立方米);
中數粒徑——泥沙顆粒組成中的代表性粒徑(毫米),小于等於該粒徑
的泥沙佔總質量的 50%。
4. 河流泥沙測驗按相關技術規範進行。一般採用斷面取樣法配合流量測
驗求算斷面單位時間內懸移質的輸沙量,並根據水、沙過程推算日、月、年
等的輸沙量。同時進行泥沙顆粒級配分析,求得泥沙粒徑特徵值。河床與水
庫的衝淤變化一般採用斷面法測量與推算。
5. 我國地形測量中使用了不同的基準高程,如 1985 國家高程基準、大沽
高程等。《泥沙公報》中除專門説明者外,均採用 1985 國家高程基準。
6. 本期《泥沙公報》的多年平均值除另有説明外,一般是指 1950—2015
年實測值的平均數值。如實測起始年份晚于 1950 年,則取實測起始年份至
2015 年的平均值;近 10 年平均值是指 2008—2017 年實測值的平均數值;基本
持平是指本年度徑流量和輸沙量的變化幅度不超過 5%。
7. 本期《泥沙公報》發佈的泥沙信息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河流泥沙信息。
8. 本期《泥沙公報》參加編寫單位為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
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
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的水文局,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山東、黑龍
江、遼寧、吉林、新疆、甘肅、陜西、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浙江、
江西、福建、雲南、廣西、廣東、青海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水資源)
(勘測)局(總站)。
《泥沙公報》編寫組由水利部水文司、水利部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中心、
國際泥沙研究培訓中心與各流域機構水文局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