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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1000/2016-02364 信息所屬單位:政法司
發佈機構: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名  稱: 水利部管轄的行政處罰職權清單
文  號: 發佈日期:2016年12月27日
水利部管轄的行政處罰職權清單
字體:[  ]

  《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規授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對違反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和水利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水事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職權。對水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一般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水利部負責監督檢查和掛牌督辦。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由水利部管轄的行政處罰職權,主要為以下四方面: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

  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2、由於監理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立即整改、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

  3、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4、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5、監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或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監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或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降低資質等級

  依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

  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 

  6、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警告

  依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甲級)》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撤銷資質等級證書、罰款

  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三、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管理

  8、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未按照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規定的型式和規格進行生産的;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責令改正、罰款

  依據:

  《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四、水行政許可管理

  9、水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水行政許可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警告

  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

  10、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撤銷水行政許可、警告、罰款

  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

  1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警告、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等級、罰款

  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