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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河長制工作督察制度(試行)
      2017-08-24 10:42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加強對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督察,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目的 

      及時全面掌握全省推行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指導、督促各市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時間節點和目標任務要求積極推行河長制,確保全省河長制工作順利進行。 

      二、督察內容 

      (一)河湖分級名錄確定情況。各市根據河湖的自然屬性、跨行政區域情況以及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提出由市級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縣、鄉級領導分級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 

      (二)實施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各市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包括: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印發時間,工作進度、階段目標設定、任務細化等。各市要指導、督促所轄縣(市、區)出臺本級實施方案,並由各縣(市、區)做好任務落實。 

      (三)組織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市、縣、鄉三級河長體系建立情況,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設立及運行情況,市縣兩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立及工作人員落實情況;河長公示牌的設立及監督電話暢通情況。 

      (四)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問責和激勵制度、工作驗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河長制主要任務實施情況。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主要任務實施情況;信息公開、宣傳引導、經驗交流等工作開展情況。 

      (六)整改落實情況。河長辦和相關單位在督察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媒體曝光、公眾反映強烈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具體督察內容可根據各地河湖管理和保護實際情況有所側重。 

      三、組織形式 

      由省河長制辦公室牽頭,省直相關單位參與,組成督察組,對各市委、市政府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進行督察。省河長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督察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四、督察時間和方式 

      (一)督察時間。由省河長制辦公室根據各市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對工作滯後或存在問題的市,開展專項督察。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採取座談交流、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具體包括聽取市級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彙報,與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和公眾交流座談,查閱河長制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相關文件、資料,實地查看河湖現場等。通過督察,深入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實地查看地點以隨機抽取確定為主。 

      (三)督察報告和意見反饋。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督察報告,報省河長制辦公室。同時,按照一市一單的方式,將發現的問題及建議反饋各市。對省管的七條主要河流及黃河山西段保護管理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按照一河一單的方式,報告相應河長。 

      對於反饋各市的問題,實行督辦制度。督察組將各市的問題及建議交辦各市後,負責對各市的整改情況進行督辦。各市應當按要求按時保質完成整改,並及時向省河長制辦公室書面反饋。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將工作進展、存在問題、下一步安排反饋省河長制辦公室,並抄送省直相關單位。 

    責編: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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