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洪澇災害,有暴雨洪水、冰淩洪水和颱風災害等各種類型,但就全國大部分地區來説主要的是暴雨洪水以及由暴雨引起的山洪、泥石流和颱風涌浪等洪澇災害。由於我國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環境,各地暴雨洪水發生的時間有明顯的規律性。一般雨季是隨著每年季風的進退和西太平洋副熱帶高壓的移動而形成。根據洪水發生的自然規律,劃定期限,以加強防汛抗洪管理的集中統一性,使有關防汛抗洪的行動更加規範,避免造成失誤。做好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稱為汛期,它是所轄行政區內防汛抗洪準備工作和行動部署的重要依據。汛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
當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和險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為了進行社會動員,有效地組織、調度各類資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揮部門應立即採取應急的非常措施,進行抗洪搶險而確定的一段時間稱為緊急防汛期。
在防汛抗洪過程中,當江河、湖泊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和險情時,地方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動人力、物力和採取一切有利於防洪安全的緊急措施進行搶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對緊急防汛期的權限和原則以及強制措施等均作了明確規定。《防洪法》頒布實施以來,在1998年“三江”大水、2003年淮河大水抗洪期間,一些省、市、縣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採取一定的緊急措施組織、指揮抗洪搶險,取得抗洪鬥爭全面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