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臺全省首部水庫水質保護地方性法規

【字體:      】     打印     2018-06-22 17:48     來源: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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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訊 6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就《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制定過程、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這是江西省首部水庫水質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以立法形式保護水庫水質、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的重大舉措。

  江西吉安現有小(一)型、小(二)型水庫1208座,大中型水庫47座,蓄水量達19億立方米,此外總蓄水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數以萬計。為進一步規範水庫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留住“萬庫清水”,通過立法把水庫水質保護和管理新要求及水庫管理實踐中的好經驗予以固化,建立水庫水質保護長效機制,有助於推進吉安乃至全省的水生態文明建設。

  作為水庫水質方面專門性立法,《條例》既突出體現地方特色,將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又緊緊圍繞上位法,不突破、不放水。《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保護區範圍劃定、水質保護與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回應了突出問題。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回應民生熱點問題,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將市民反映強烈的問題在《條例》中予以規範。二是明確了保護範圍。《條例》結合地方實際,規定小(二)型以上水庫的水質保護活動適應本條例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山塘也納入《條例》的保護範圍。三是健全了機制建設。《條例》規定水庫水質實行庫長制管理,同時立足當地水庫分佈範圍廣、管理主體多的實際,對水庫管理單位作了委託執法的規定。四是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對破壞水庫水質的違法行為懲罰更嚴,對污染企業和個人以最大違法成本;對地方政府要求更嚴,明確工作職責,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評;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的問責更嚴,列舉了五種失職瀆職行為,對直接責任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問責措施。

  江西省將以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大力推進“河長制”為契機,以水資源保護為核心,進一步強化宣傳,為水庫水質污染整治營造良好氛圍;進一步強化監管,保持對水庫水質污染整治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強化保障,為推進水庫水質污染整治提供持續動力;進一步強化問責,確保水庫水質污染整治如期全面達標,鞏固水庫水質整治成果,實現還百姓“萬庫清水”的莊重承諾。

作者:    責編: 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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